淋浴房爆炸致幼童受伤 销售商应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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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4岁男童与母亲在玻璃浴房洗澡时,浴房玻璃突然爆裂,男童足部被严重划伤,肌腱断裂。为此,事主将浴房销售商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销售商一次性赔偿受伤男童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7万余元。
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在被告销售并安装的淋浴房内洗澡,却因淋浴房爆裂造成人身损害,可见被告销售的淋浴房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现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尚不能对涉诉淋浴房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鉴定,即便该淋浴房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其存在使用过程中爆裂的情况,亦应被认定为缺陷产品。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所述原告与其母二人共同在空间狭小的淋浴房内洗澡,或是对已过质保期的产品不加强维护、小心使用,都有可能造成钢化玻璃脱离滑轮一角着地,因受到冲击而粉碎,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节,被告向原告之祖父销售淋浴房时,未提供淋浴房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卡,未告知涉诉淋浴房的使用年限,使得原告监护人无法得知涉诉淋浴房的使用方法、使用年限,原告之母带着年仅4岁的原告共同在淋浴房内洗澡,并未超出一般人对于淋浴房使用方法的理解,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淋浴房爆裂系原告及其监护人原因所致,故应认为原告及其监护人的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无过错。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